6.3.1 不可擅自對廢舊蓄電池進行拆解,尤其不可擅自傾倒、丟棄廢舊蓄電池中的酸性及堿性電解液。
6.3.2 不應大量貯存廢舊蓄電池,暫存庫貯存的廢舊蓄電池量不應大于30噸。
6.3.3 收集到的廢舊蓄電池應分類送到具有再生利用處理資質的場所,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
7 運輸
7.1 運輸包裝要求
7.1.1 應根據廢舊蓄電池的種類、形態特性,按照GB 12463的規定采用不同的容器進行包裝運輸。
7.1.2 裝有廢舊蓄電池的運輸包裝/容器上應貼有相應的分類標志。分類標識應包含:
a) 廢舊蓄電池來源;
b) 廢舊蓄電池種類;
c) 廢舊蓄電池數量;
d) 廢舊蓄電池中所含有害物成分;
e) 廢舊蓄電池運往地點。
7.1.3 屬于危險廢棄物的廢舊蓄電池應按照GB 190相關規定貼有明顯標志。
7.1.4 鐵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時,均應在集裝箱外按GB 190的規定懸掛相應標志。
7.2 運輸車輛要求
7.2.1 運輸危險型廢舊蓄電池的車輛在結構上應符合GB 21668的相關要求。
7.2.2 危險型廢舊蓄電池公路運輸車輛應按GB 13392的規定懸掛相應標志。
7.2.3 運輸危險型廢舊蓄電池的車輛應有專職人員負責押運工作。
7.3 其他要求
7.3.1 在廢舊蓄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及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可將廢舊蓄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7.3.2 從事廢舊蓄電池的運輸,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運輸具有危險性的廢舊蓄電池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和對危險貨物包裝發生破裂、泄露或其它事故進行處理的能力。
7.3.3 屬于危險廢物的廢舊蓄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舊蓄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8 貯存
8.1 基本要求
8.1.1 不同種類的廢舊蓄電池應適用不同的貯存要求,表1列出了幾類廢舊蓄電池的貯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