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和運營,優先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入充換電及加氣設施建設運營領域,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按照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原則,積極利用購物中心、機場、車站、碼頭、公園、社會停車場、路邊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地下空間等現有場地和設施,合理布局,推進充換電及加氣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配套及服務。新建建筑要按照一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接口。
(五)加強零部件產品的循環利用和回收管理
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引導支持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加強對廢舊電池的回收利用,鼓勵發展專業化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探索利用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鼓勵使用輕型材料可回收材料,支持鋁制零部件等可回收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三、政策措施
2015—2020年,重點通過實施產業促進、研發創新、應用推廣、金融支持、人才吸引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期滿后,適時調整完善相應政策措施。
(一)產業促進
1.2015—2020年,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投引導基金,并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相關基金扶持,支持新能源汽車的制造、研發和產業化。鼓勵各相關縣(城區)、開發區設立配套資金。
2.對在本市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設備投資2億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項目及關鍵部件生產項目,優先保障項目用地。爭取項目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
3.對符合《南寧市加快新型工業化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關規定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項目及關鍵部件生產項目,給予企業投資專項獎勵。
4.對根據相關規定建設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項目及關鍵部件生產項目廠房,按照《南寧市加快新型工業化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確定的購買標準廠房補助標準的1—2倍給予廠房建設補助。
5.對購置裝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且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設備投資2億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項目及關鍵部件生產項目,在項目投資建設期,按設備投資額的8%給予企業貼息或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6.對按國家規定成功辦理整車或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產品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按車型一次性給予獎勵500—2000萬元。
7.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項目自建成投產之日起第一年如年產量達到500—1000輛整車產量且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如年產量達到1000輛以上整車產量且產值達到1億元的,給予1500萬元獎勵。第二年如年產量達到2000—3000輛整車產量且產值達到2億元的以上,給予500萬元獎勵;如年產量達到3000輛整車產量且產值達到3億元以上的,給予1500萬元獎勵。第三年如年產量達到4000—5000輛整車產量且產值達到4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如年產量達到5000輛整車產量且產值達到5億元的,給予1500萬元獎勵。
以上整車產量中,全鋁車身汽車占30%以上且相關鋁制品為向本市生產企業采購的,獎勵金額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
8.對在本市投資建設的新能源汽車配套零部件生產項目,參照《南寧市加快新型工業化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確定的先進裝備制造配套產業的貼息補助標準,給予企業設備投資貼息或補助。
(二)研發支持
1.鼓勵國內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車研發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家、省、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自主研發創新的項目,依照《南寧市加快新型工業化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給予資金補助。對本市研發機構從事新能源汽車前沿技術研發或取得新能源汽車重大研發成果的,給予專項補助。
2.對獲得的新能源汽車相關專利等知識產權,依照本市現行的專利政策給予支持。
3.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并按照國家、自治區以及南寧市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應用推廣支持
1.2015—2020年,全市新增出租車30%采用新能源汽車,更新或新增大型公交車輛50%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車,更新或新增環衛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支持本地生產企業開拓當地市場,南寧市公共服務領域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
2.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享受補貼政策。本市根據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適時究出臺配套補助政策。
3.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新能源汽車補貼,鼓勵單位及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4.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加氣站等配套設施建設。
(四)金融和人才支持
1.鼓勵金融機構要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研發和產業化項目、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提供信貸、擔保等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消費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力度,通過戰略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進一步轉換經營機制,提升產業能級。
3.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引入新能源汽車產業領域的國內外優秀領軍人才和技術團隊。加強新能源汽車專業人才培養,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支持市內高校建立新能源汽車研究基地和創新平臺,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人才的培養力度。引導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和完善的人才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股權、期權、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促進高素質人才向新能源汽車產業集聚。
四、組織保障
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領導。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領導任組長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等工作,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
五、其他
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