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經過金路集團與旌華公司協商,最終確定的轉讓價款為1848萬元。
去年12月26日,金路集團在公告中進一步披露了具體標的。轉讓涉及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成果包括6項,包括一種大尺寸單晶石墨烯及其連續薄膜的制備方法、一種電池用石墨烯基集流體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等。
換言之,即這6項成果中,金路集團所享有的權益被評估了1698萬元。按照金路集團享受50%(原本為60%,2014年1月進行調整)的權益計算,這6項成果100%權益的評估價為339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9月,金路集團、中科院金屬所、旌華公司、四川乾元等四方,共同發起成立德陽烯碳高科公司。其中,金路集團和金屬所以共同擁有的“石墨烯大量制備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此次入股中,石墨烯大量制備技術的評估價值,達到3970萬元。也就是說,只此一項技術的評估價值,就超過了本次6項成果的評估值。
6項具體的轉讓成果被披露后,股民還發現,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檢索系統顯示,這6項成果以外,中科院金屬所擁有的部分成果,未被金路集團公開。股民懷疑,上市公司“有意隱瞞了這些專利”,以達到“低價利益輸送”的目的。
面對投資者的質疑,金路集團在“關于投資者關注問題的說明公告”中表示,“本次交易不存在賤賣資產和利益輸送的問題”。
1月4日下午,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聯系到金路集團董秘劉邦洪。劉邦洪稱,“石墨稀大量制備技術”評估時,已經進行了中試,并且有少部分已投放市場銷售,具備了工業化的條件,因此價值較高。這次轉讓的6項技術成果,還處于實驗室階段,價值要低一些。
劉邦洪還對“公司隱匿專利”一說進行了回應。按照他的說法,金屬所向公司交付的專利,都已經在此次轉讓之列;金屬所申請到的其他專利,還沒有向公司交付。
多位證券律師稱,雖然金路集團、旌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分別是德陽市國資委和德陽市旌陽區國資委,但雙方并不構成關聯方。
《公司法》規定,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金路集團在“關于投資者關注問題的說明公告”中回應,公司與交易對方德陽旌華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不構成《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關系,本次交易不屬于關聯交易。
資產評估疑云
轉讓公告顯示,1698.23萬元的評估價,出自四川君和資產評估事務所之手。但股民認為這家評估機構的資質和身份存在多處疑點,因而本次轉讓的合規合法性也存在疑問。
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評估,相關法律法規有著詳細的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證監會和有關部門批準。
2008年財政部和證監會出臺的《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應當取得證券評估資格。
金路集團的公告未提及四川君和是否具有證券評估資格。記者查詢獲悉,證監會官網上的“中介機構信息”中,并沒有關于四川君和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