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蘇吳江檢驗檢疫局獲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發布了鋰電池運輸新規定,從2016年4月1日起,航空運輸新規將更加嚴格管控單獨的鋰離子電池運輸。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出口企業要加以重視。
據悉,鋰電池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頒布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被歸為第九類危險品。航空運輸新規定要求按PI 965 IA和IB出貨的鋰離子電芯和電池(UN3480)在出貨時的荷電狀態不能超過額定容量的30%。如果想以超過30%荷電狀態運輸必須要經過始發國以及相關部門的批準;按PI 965 II出貨的鋰離子電芯和電池在出貨時將限制每個運輸單不得超過一個包裝件,overpack中不得放入超過1個的PI 965 II的包裝件,外包裝需張貼鋰電池操作標簽;按965 II和968 II準備的包裝箱應與其他物件分開來給操作員,且在給操作員之前不能裝在集裝器里面。“這要求鋰電池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要求更新包裝,及時更換運輸條件鑒定書,否則容易導致出口的鋰電池被召回。”吳江檢驗檢疫局電池產品檢測實驗室負責人宋楊介紹。
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應關注鋰電池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事項,認真研讀新規則中鋰電池分類條目;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航空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則,有針對性地采用危險貨物包裝和運輸方法,全力滿足新規則要求的各項運輸條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因包裝、運輸違規造成貨物滯留或退貨等情況,確保鋰電池的順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