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輝能源: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在仔細審閱了公司董事會向我們提交的有關資料的基礎上,基于客觀、獨立判斷的立場,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意見: 一、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 說明和 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03】56 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 號)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我們對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和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核查,我們認為: 1、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發生并累計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關聯方違規占用資金的情況; 2、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發生除對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擔保 事項。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擔保事項擔保的決策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 二、關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獨立意見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 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如實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不存在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違規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的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陳 騫 柳建華 昝廷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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