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寶麗: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 關于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 中國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 309 號 B 座 7-8 層 郵編: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電話/Tel: +86 25 8966 0900 傳真/Fax: +86 25 89660966 網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8 月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 關于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有關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在此基礎上,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 5 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及以前的相關事實發表法律意見如下,并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公司董事會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召開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開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 年 7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會分別在指定媒體及網站上發布了《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和《關于召開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中就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 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明確,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上述行為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關于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4:00 時在南 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雙高路 29 號公司會議廳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完成了全部會議議程,沒有股東提出新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內容與上述會議通知一致。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網絡投票時 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0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 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0 年 8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和召開程序合法。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一)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 1、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計 14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187,656,45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1.169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進行了身份認證。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表決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 3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50,687,6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8.4191%。 綜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和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 17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238,344,05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9.5882%,其中中小投資者(或委托代理人)5 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數52,217,805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8.6732%。 經核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 15:00 時收市時登記在冊的股東、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以 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持股憑證的股東代理人,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除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所律師。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會議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一)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的議案為: 1、《公司關于修訂
<公司章程>
的議案》; 2、《公司關于為子公司供應鏈科技公司提供借款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對于《會議通知》中的議案按照會議議程進行了審議并按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沒有對股東大會通知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為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平臺,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 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總數和統計數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主持人在現場會議表決前宣布了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現場由 2 名股東代表和 1 名監事參加了表決投票的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現場表決結果。 (三)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后,計票人、監票人合并統計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表決情況如下: 1、審議《公司關于修訂
<公司章程>
的議案》 同意 227,664,054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5.5191%;反對 0 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10,6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4.4809%。 2、審議《公司關于為子公司供應鏈科技公司提供借款的議案》; 同意 48,620,605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所持股份的 81.9796%;反 對 7,6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28%;棄權 10,6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所持股份的18.0076%。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投票表決,沒有對股東大會通知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本次股東大會按《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議案已獲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決權通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本次股東大會完成了會議議程,沒有股東提出新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 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 (此頁無正文,系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關于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頁。)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 負責人: 馬國強 經辦律師: 李文君 柏德凡 2020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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