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寶麗:獨立董事關于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我們作為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著審慎原則,基于獨立判斷,對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議后,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對《關于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條件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我們結合公司自身經營情況,對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資格、條件的要求進行逐項自查,認為公司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和要求。我們同意本項議案。 二、對《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方案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1、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實可行,符合公司長遠發展規劃和全體股東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3、我們同意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 三、對《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 公司及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四、對《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公司編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我們認為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以及公司的實際情況,符合公司所處行業現狀及發展趨勢,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我們對此發表同意的獨立意見。 五、對《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編制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格式指引的規定,如實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公司不存在相關違法違規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六、對《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攤薄即期回報、采取填補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為降低本次發行攤薄公司即期回報的風險,增強對股東利益的回報,公司制定的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和持續性發展的要求,具備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損害公司或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我們同意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攤薄即期回報風險提示及填補措施和相關主體承諾事項。 七、對《關于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0年-2022年)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對未來三年股東回報的規劃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符合投資者的合理投資需求及公司發展需求,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3號)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公司及其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們同意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0年-2022年)。 綜上,我們認為,公司審議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的董事會會議召開程序、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我們同意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并同意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江希和、吳建斌、崔咪芬 2020年 9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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