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54:春蘭股份2019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854 證券簡稱:春蘭股份 公告編號:2020-014 江蘇春蘭制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4 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0/6/2 - 2020/6/3 2020/6/3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519,458,538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04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20,778,341.52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0/6/2 - 2020/6/3 2020/6/3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現金紅利的股東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春蘭(集團)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泰州春蘭銷售公司共計 3 家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 股人民幣 0.04 元;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 利為每股人民幣 0.04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如下: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 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 利為每股人民幣 0.036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04 元。五、 有關咨詢辦法 如對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方案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辦 聯系電話:0523-86663663 特此公告。 江蘇春蘭制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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