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銳凱勝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請注冊“Tesla”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該商標于2014年1月13日初審公告,后經核準。特斯拉公司認為該商標系惡意注冊,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予以撤銷,但被駁回。特斯拉公司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定,日前知產法院判決支持了特斯拉公司的訴請。
華銳凱勝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請注冊“Tesla”商標,該商標于2014年1月13日初審公告,后經核準,核定使用在第9類光學器械和儀器、運載工具用電池、點火用電池、高壓電池、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申請的“TESLA”商標和第8008885號“TESLA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號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特斯拉公司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且屬于惡意模仿、抄襲特斯拉公司享有極高知名度商標等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張均不成立為由,駁回其無效宣告申請。
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訴裁定,以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相關規定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對訴爭商標與特斯拉公司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沒有異議。事實上,訴爭商標與特斯拉公司的商標第一、二的字母構成完全相同,僅有部分字母大小寫或略有變形等細微差異,故可以認定二者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標。
本案中,作為電動車輛的重要配件,電池與電動汽車往往一同銷售,因此,在訴爭商標與特斯拉公司商標近似程度較高的情況下,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了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