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2樓郵編:518017 電話:(86)0755-88265288 傳真:(86)0755-88265537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7】第175號 致: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7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于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召開。廣東 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師、余蘇律師(以下簡稱“信達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信達律師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并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信達律師查閱了按規定需要查閱的文件以及信達認為必須查閱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證提供了信達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提供給信達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并無任何隱瞞、虛假或重大遺漏之處,且文件材料為副本或復印件的,其與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礎上,信達對有關事實進行了查證和確認。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連同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經信達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達律師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1.1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提議召開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同意召集本次股 東大會。 (2) 2017年9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了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 會的通知公告。上述會議通知中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會議召集人、召開方式、出席會議對象、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現場及網絡投票程序、會議登記辦法、會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事項。 信達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1)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17年10月11日在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園 區工業北路6號公司會議室召開,由董事長何思模主持。 (2)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 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年10月11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0月10日15∶00至2017 年10月11日15∶00的任意時間。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信達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內容與公司公告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2 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2.1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 出席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包括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下同)的股東(或股東代理 人,下同)共46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1,763,541,121股,占公司 股份總數的比例為75.7209%。其中: (1)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1,441,058,5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61.8745%; (2) 根據公司提供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及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 票情況的相關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33人,代表公 司有表決權的股份322,482,621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3.8464%。 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全部股東及其代理人,均為2017 年9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現場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部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信達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 信達認為,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他人員均具有相應資格,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3 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根據公司公告的《關于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 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 (1) 《關于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申請公司股票延期復牌的議案》; (2) 《關于向控股股東增加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經信達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與公司公告中列明的議案相符,沒有股東提出新議案,未出現對議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情形。 4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就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出的議案以現場投票的方式進行了現場表決,信達律師、會議推舉的股東代表和出席會議的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和監票工作。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統計結果。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投票結果具體如下: (1) 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關于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申請公司股票延期復牌 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1,420,60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96.4775%;反對296,71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0.0168%;棄權61,823,8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3.5057%。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16,097,404股,占該 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7.6720%;反對296,717股,占該等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66%;棄權61,823,800股,占該等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2.2214%。 回避情況:不涉及需要回避表決的情況。 (2) 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關于向控股股東增加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20,555,72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的78.0504%;反對153,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0.0544%;棄權61,871,8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 股份總數的21.8952%。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16,192,521股,占該 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7.7062%;反對153,600股,占該等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52%;棄權61,871,800股,占該等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2.2386%。 回避情況:關聯股東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資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對該議案回避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主持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代理人均未對表決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通過;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5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會議審議事項的表決程序、會議表決結果均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信達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定文件隨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_ 張炯 何煦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_ 余蘇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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