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關于收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通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635 證券簡稱:英力特 公告編號:2017-068 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通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7年9月8日,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發布了《關于收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內容詳見公司2017-064號公告),公司在2016年銷售聚氯乙烯樹脂(以下簡稱“PVC”)過程中,涉嫌存在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事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擬作出:責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處以公司二�一六年度PVC產品相關市場銷售額七億九千一百五十五萬元百分之一的罰款,計七百九十一萬五千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針對上述擬處罰決定,經公司研究決定,擬提出陳述申辯。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了發改委行政處罰通知書(發改辦 價監處罰[2017]12號),發改委認為公司申辯理由不成立,公司參與 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應予以處罰。發改委作出以下決定:(一)責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二)對公司處以二�一六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七億九千一百五十五萬元百分之一的罰款,計七百九十一萬五千五百元。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發改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發改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經公司研究決定,服從發改委行政處罰通知書中所述的行政處罰,不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該行政處罰將會減少公司本年利潤。 公司將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學習,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為本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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