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關于收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635 證券簡稱:英力特 公告編號:2017-064 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近日,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改價監告[2017]12號),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舉報,本機關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起對你公司開展反壟 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將你公司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理由和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你公司在2016年銷售聚氯乙烯樹脂(以下簡稱“PVC”)過 程中,涉嫌存在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事實。 一、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你公司與相關氯堿企業等經營者作為生產銷售 PVC 產品的獨立 市場主體,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6年,你公司參加了“西 北氯堿聯合體”會議并通過微信群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交流價格信息,達成了統一提高PVC產品銷售價格的壟斷協議。2016年7月,相關氯堿企業在“聯合體領導交流”微信群中提議從8月1日起統一提高PVC產品銷售價格50元/噸。你公司回復:“執行”。2016年9月,相關氯堿企業在微信群中再次公布《PVC 價格執行表》,明確約定了 各區域及出廠自提最低限價,你公司予以回應支持。本機關認為,通過微信等電子通訊方式,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討論商品價格信息并最終達成統一漲價的一致意見,屬于與具有競爭關系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二、你公司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經查,你公司在銷售PVC過程中實施了上述達成的壟斷協議。在 達成2016年7月的壟斷協議后,你公司將銷售給上海某公司的PVC 單價從5250元/噸提高至5400元/噸,漲價150元;將銷售給安徽某 公司的PVC單價從5525元/噸提高至5875元/噸,漲價350元。在達 成2016年9月的壟斷協議后,你公司將銷售給山東某公司的PVC單 價從5650元/噸提高至5900元/噸,漲價250元,將銷售給河北某公 司的PVC單價從5600元/噸提高至5950元/噸,漲價350元。以上調 整后的銷售價格或漲價幅度與壟斷協議約定一致,嚴格執行了壟斷協議。 另查明,你公司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為79155萬元(已扣除 運費7093萬元等)。 以上事實有相關的調查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銷售數據、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本機關認定,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你公司與相關氯堿企業等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的價格壟斷協議,嚴重排除、限制了PVC產品的市場競爭,損害了下游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鑒于你公司在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如實陳述相關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二、處以你公司二�一六年度PVC產品相關市場銷售額七億九千 一百五十五萬元百分之一的罰款,計七百九十一萬五千五百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你公司如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可在收到本告知書后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經公司研究決定,擬提出陳述申辯。公司將及時披露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如處罰最終確定,將會減少公司本年利潤。 公司將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學習,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為本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8日
相關閱讀: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