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52:維科精華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于 2017年 10月16日召開的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審查了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經本所律師核查,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復印件均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須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律師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除此以外,未經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本次股東大會系由2017年9月29日召開的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八次 會議作出決議召集。公司董事會已于2017年9月30日在《上海證券報》和上海 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即《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公司聯系電話及聯系人等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本次股東大會于2017年10月16日按上述會議通知的時間、地點、方式 召開。 2.本次股東大會完成了全部會議議程,董事會工作人員當場對本次股東大會作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員簽名。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包括: (1)截至2017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249,310,597股,占公司在股權登記日總股份的56.5765%。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了會議通知公告所載明的議案,即《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推選董事的議案》、《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推選獨立董事的議案》、《關于公司監事會換屆推選監事的議案》、《關于獨立董事報酬的議案》、《關于使用部分募集資金向子公司增資用于募投項目的議案》及《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并有效通過了上述議案。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議案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表決程序、表決票數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單位負責人: 童全康 經辦律師: 陳農 經辦律師: 肖�h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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