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674 證券簡稱:川投能源 公告編號:2017-037號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0元人民幣(含稅),資本公積金不轉增,不送股。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4,402,140,48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30元人民幣(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320,642,144元(含稅),資本公積金不轉增, 不送股。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紅利的股東外,其他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股東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峨眉鐵合金綜合服務開發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0元;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30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 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比率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 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比率為10%。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支付股 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公司按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7元。如相關股 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7元。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0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事務管理部 聯系電話:028-86098649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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