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獨立董事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獨立意見
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獨立意見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們作為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相關事項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發表意見如下: 1、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發生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公司與關聯方所發生的各項資金往來均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正常的經營性往來; 2、我們認為,公司認真貫徹執行證監發[2003]56號、證監發[2005]120號文件等規定,除下述情況外,公司2017年上半年沒有發生其他違規對外擔保情況,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并累計至2017年6月30日的違規對外擔保情況;報告期內的其他對外擔保均履行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存在通過對外擔保損害公司利益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情形。 沈陽銀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基集團”)為公司控股股東,沈陽銀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置業)為公司子公司,沈陽銀基國際商務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國際”)與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本公司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南塔支行簽訂了《展期協議》,銀基置業、銀基集團、銀基國際就《展期協議》約定為本公司向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南塔支行借入的1年期人民幣8,000萬元的短期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傤~為人民幣8,000萬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銀基置業為銀基集團及銀基國際提供了反擔保,2017年6月13日,銀基置業、銀基烯碳、銀基集團、銀基國際簽訂《解除反擔保協議》。 銀基集團與杭州林嵐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杭州林嵐”)簽訂了編號為2016040701B的《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銀基集團為本公司向杭州林嵐申請的1年期人民幣5,0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總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銀基置業為銀基集團提供反擔保,2017年6月13日,銀基置業、銀基烯碳、銀基集團簽訂《解除反擔保協議》。 銀基集團與杭州福遠投資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杭州福遠”)簽訂了編號為2016040702B的《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銀基集團為本公司向杭州福遠申請的1年期人民幣5,0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傤~為人民幣5,000萬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銀基置業為銀基集團提供了反擔保,2017年6月13日,銀基置業、銀基烯碳、銀基集團簽訂《解除反擔保協議》。 銀基集團與杭州福遠簽訂了編號為20160414B的《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銀基集團為本公司向杭州福遠借入的1年期人民幣5,0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傤~為人民幣5,000萬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銀基置業為銀基集團提供了反擔保,2017年6月13日,銀基置業、銀基烯碳、銀基集團簽訂《解除反擔保協議》。 銀基集團與杭州福遠簽訂了編號為20160629-擔保的《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銀基集團為本公司向杭州福遠借入的1年期人民幣1,0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銀基置業為銀基集團提供了反擔保,2017年6月13日,銀基置業、銀基烯碳、銀基集團簽訂《解除反擔保協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字:周德元、吳粒、王同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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