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賜材料: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關于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獨立董事議事規則》等法律規范、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我們作為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經過審慎討論,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的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獨立意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激勵計劃中規定不得解鎖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激勵對象符合解鎖資格條件,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其在考核年度內個人考核結果相符,其作為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勵計劃對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同意公司上述38名激勵對象(34人可解鎖當期的100%,4人可解鎖 當期的80%)在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第二個解鎖期內解鎖。 二、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回購程序合法、合規。此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不會影響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繼續實施,不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也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同意公司回購注銷該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的獨立意見 公司及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的決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投資決策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在確保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的情況下,公司及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適時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能夠獲得一定的投資效率,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不會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我們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不超過人民幣1.6億元(含1.6億元)適時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期限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之內有效。 四、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獨立意見 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可以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符合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的需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時間未超過12個月,未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在過去12個月內未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同時公司已承諾在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內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因此,我們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含2億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五、關于對江西云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獨立意見 公司本次對江西云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增資,符合公司鋰離子電池材料發展戰略,有利于進行優勢互補,增強公司的競爭優勢,鞏固公司的行業地位。 本次增資不涉及關聯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情況。本次增資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存在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情況。關于對江西云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決策程序合法合規?;谏鲜鲆庖?,我們同意公司以自有資金對江西云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資。 (以下無正文,為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的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的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署: 賀春海 容敏智 趙建青 吳琪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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