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國泰:遠期結售匯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江蘇國泰國際集團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遠期結售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國泰國際集團國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遠期結售匯業務,有效防范和控制匯率風險,加強對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銀行簽 訂遠期結售匯合約,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時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結匯或售匯業務。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遠期結售匯業 務。 第四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遠期結售匯業務除遵守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外,還應遵守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遠期結售匯業務操作原則 第五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以日常進 出口業務為基礎,以固定換匯成本、穩定和擴大進出口,規避和防范匯率風險為目的,不投機,不進行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外匯交易。 第六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只能與經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遠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不得與前述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交易。 第七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必須基于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幣收(付)款的謹慎預測,遠期結售匯合約的外幣金額不得超過外幣收(付)款的謹慎預測量。遠期結售匯業務的交割期間需與公司預測的外幣回款或者外幣支付時間相匹配。 第八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必須以其自身名義設立遠期結 售匯交易賬戶,不得使用他人賬戶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 第三章 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審批權限 第九條 公司遠期結售匯合約金額折合人民幣不超過公司年 度預計外貿業務收入30%的由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審批。 遠期結售匯合約金額折合人民幣超過公司年度預計外貿業務收入30%的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組織建立公司遠期結售匯管 理委員會行使遠期結售匯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由董事長、總裁、行 政總裁、財務總監、稽核審計部負責人等組成,其中董事長擔任召集人,決議實行人數多數決機制。 第十二條 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為: 1、管理公司遠期結售匯事宜; 2、批準授權范圍的遠期結售匯方案; 3、負責遠期結售匯風險的應急處理。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統計部具體負責遠期結售匯的日常業 務辦理,其職責包括: 1、匯總、制訂、調整遠期結售匯方案,并報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審批; 2、執行經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批準的遠期結售匯方案; 3、跟蹤、匯總遠期結售匯情況,并向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4、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稽核審計部為遠期結售匯的監督部門,對公 司遠期結售匯進行事前審核、事中監督和事后審計。 第五章 遠期結售匯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 遠期結售匯的操作流程為: 1、公司財務統計部根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進出口業務情況,結合匯率變動等因素進行遠期結售匯可行性論證,制訂公司遠期結售匯方案,并提交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審批; 2、公司財務統計部或者控股子公司財務部應根據與金融機構簽署的協議中約定條款,及時與金融機構進行結售匯。在匯率發生劇烈波動時,財務統計部應及時進行分析,并將有關信息向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應在履行其 內部審議程序后報公司財務統計部,由公司財務統計部審核匯總后報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或者公司董事會審批。未經公司遠期結售匯管理委員會或者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并由公司董事會及時修訂。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 時亦同。公司原《遠期結匯內控管理制度》〔2010年1月〕同時 廢止。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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