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16格林01”公司債2017年付息公告
證券代碼:002340 證券簡稱:格林美 公告編號:2017-134 債券代碼:112450 債券簡稱:16格林0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6格林01”公司債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16格林01”、“本期債券”)將于2017年9月22日支付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間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9月21日,凡在2017年9月21日(含)前買入并持有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17年9月21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發行的“16格林01”至2017年9月21日將期滿1年。根據公司“16格林0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內,每年付息一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 券(第一期) 2、債券簡稱:16格林01 3、債券代碼:112450 4、發行總額:8億元人民幣 5、發行價格: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 6、債券期限:本期債券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贖回選擇權、調整票 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7、債券利率:票面利率4.00% 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9、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在存續期前3年保持不變。如公司行使 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為調整后 的票面年利率,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固定不變。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 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6年9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債券存續期間,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12、兌付日:本期債券的本金兌付日為2021年9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 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 計利息)。 13、信用等級:根據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債券2017年度跟蹤 評級報告,維持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評價展望 穩定。 14、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16年10月1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債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6格林01”《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4.00%,每張“16格林01”(面值100元)派發利息為4.00元(含稅);每10張“16格林01”(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0.00元(含稅)??鄱惡髠€人、證券投資基金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32.00元;扣稅后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36.00元。 三、債券付息登記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2017年9月21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22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22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22日 四、債券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7年9月21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 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6格林01”持有人(界定標準請參見本公告 的“特別提示”)。 五、債券付息方法 公司將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個交易日前,公司會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六、關于本次付息對象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者應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網點在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 2、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企業所得稅,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3、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其他債券持有者的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繳納。 七、備查文件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證券兌付、兌息確認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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