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電器:關于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承諾事項的公告
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承諾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045 證券簡稱:國光電器 編號:2017-4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國光電器”)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 的申請已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受理及反饋。根據反饋意見中的相關要求,現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承諾事項進行單獨披露。 一、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 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 號)以及《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31號)等的要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諾: (一)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1、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諾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完畢前,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于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他新監管規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中國證監會該等規定時,本人/本公司屆時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最新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3、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本公司違反該等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5、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本承諾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完畢前,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于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他新監管規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中國證監會該等規定時,本人屆時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最新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7、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關于公司房地產業務相關事項的承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于2017年7月25日下發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關于公司及下屬公司房地產業務核查要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關于公司房地產業務作出了如下承諾: 國光電器及境內控股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住宅類房地產業務而 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光電器及境內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違反住宅類房地產業務相關的土地和房地產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被行政處罰或調查的情況。 國光電器已經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了房地產業務情況,如國光電器存在自查范圍內未披露的因住宅類房地產業務而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給國光電器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承諾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特此公告。 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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