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業科技: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6001 號太平金融大廈 11、12 樓 郵政編碼: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電話(Tel):(0755)88265288 傳真(Fax) :(0755) 88265537 電子郵件(E-mail):info@shujin.cn 網站(Website):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20]第 205 號 致: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貴公司董事會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0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知》。2020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00,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按照前述通知, 在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科技九路 2 號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 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信達律師審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召開并發布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貴公 司有表決權股份 159,652,153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1.8716 %。 其中參與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委托代理人共計 1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 股份 374,236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981%。中小股東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貴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3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 30,319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80%。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其身份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認證。 3、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 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 議案一致。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相關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 《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根據深圳證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 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獲本次股 東大會有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序號 議案內容 同意 反對 棄權 同意(中小反對(中 棄權(中 股東) 小股東) 小股東)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為非累積投票議案 1.00 《關于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并 159,667,472 15,000 0 389,555 15,000 0 修訂
<公司章程>
的議案》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20]第 205 號)的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張 炯 簽字律師:李忠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陳月娟 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年八月三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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