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國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江蘇國泰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國泰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在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備案工作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備案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信息披露內控制度的要求,對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履行必要的傳遞、審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涉密人員在定期報告編制、公司重大事項籌劃期間,負有保密義務。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泄露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業績座談會、分析師會議、接受投資者調研座談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圍和管理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 在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開信息的非公司員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等確因工作需要須知悉相關信息的所涉單位、人員。 第六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投資或者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尚未公開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網站上正式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其他知情人員在公司信息尚未公開披露前,應將信息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八條 對于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外部單位年度統計報表等報送要求,公司應拒絕報送。 第九條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報送的,需要將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在案備查。 第十條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向外部單位報送年報相關信息的,提供時間不得早于公司業績快報的披露時間,業績快報的披露內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單位提供的信息內容。 第三章 外部單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一條 公司應將報送的相關信息作為內幕信息,并提醒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不得泄露依據法律法規報送的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第十三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及其工作人員因保密不當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十四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在相關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報送的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與公司同時披露該信息。 第十五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應該嚴守上述條款,如違反本制度及相關規定使用公司報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的,公司將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應立即將相關材料報送證券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江蘇國泰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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