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克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訂草案) (2020 年 8 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和《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維護和保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指定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續責任,公司和公 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 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一節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公司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 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公司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 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八條 公司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 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公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 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十一條 本制度中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司在 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節 定期報告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 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 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 公司基本情況; (二)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 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 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 董事會報告; (七)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 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 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半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 公司基本情況; (二)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 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 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 財務會計報告; (七)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 公司基本情況; (二)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 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并予以披露;不予以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出現凈利潤為負、凈利潤與上年同期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實現扭虧為盈、期末凈資產為負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當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三節 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 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蛘邚氖玛P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狀況或其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職責;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十三)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十六)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義務: (一)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 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第二十二條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 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 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 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 公司證券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 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二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 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公司證券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證券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二十六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二) 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三) 董事長簽發。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下列人員有權以公司的名義披露信息: (一)董事長; (二)總裁經董事長授權時; (三)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 (四)董事會秘書; (
相關閱讀:
驗證碼: